单位职能: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农村能源建设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组织实施; 2、研究拟定全省农村能源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3、研究拟定全省农村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4、承办省政府农村能源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相关部门的协调,并对农村能源建设情况进行通报; 5、负责国家和省安排的农村能源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6、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农村能源管理和技术推广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指导农村能源服务体系建设和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7、负责全省农村能源建设情况综合、数据统计和信息上报工作; 8、负责农村能源建设和节能宣传工作; 9、研究制定农村能源重大技术措施及标准,组织开展试点、示范和技术推广工作; 10、负责全省沼气、生物质燃气、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微水电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开发利用,指导农村节能工作; 11、负责农林牧业废弃物资源,特别是秸秆、稻壳、枝丫、木屑和粪便的综合利用工作; 12、指导农村能源产业发展,培育和管理农村能源产品市场; 13、承办省政府和省农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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