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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乡镇政府不能作为合同担保人
     
    某肉联厂是镇办企业,近因资金周转困难,想由镇人民政府担保向本镇信用社贷款。没想到,镇人民政府拒绝给予担保,信用社也不让镇人民政府担任担保人。这是为什么呢? 我国《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可以作担保人。"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这是因为,经济合同的保证人应是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自然人或法人。在担保的经济合同被确认违约后,若被保证人应当返还财产而不能返还,或者应当赔偿损失而不能赔偿时,除有待资约定外,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而国家行政机关不具备代偿债务的能力,如果承担责任,只能扣发机关人员的工资和业务经费,而这样做的结果将影响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工作。所以,国家行政机关不能作为经济合同的保证人。 乡、镇人民政府是我国农村的最基层的国家行政机关,当然不能充当合同的担保人。该镇人民政府拒绝担保肉联厂的贷款合同,是完全正确的,信用社也不让镇政府担任担保人也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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