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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省农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农村建设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2-05-26    

 

黑财农〔201255

 

省财政厅 省农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农村建设

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新农村办:

    现将《黑龙江省新农村建设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新农村 资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黑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2523印发

ACNY0740                                                              共印100份。

 

 

 

黑龙江省新农村建设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农村建设的有关要求和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部门设立的,用于对各地自行开展新农村建设,达到以奖代投条件的四星级和五星级中心村(含省农垦系统管理区、森工系统林场、监狱系统农场、地方国有农林牧渔场),按照以奖代投的方式予以奖励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奖励范围:

    (一)各地自行建设、验收时能够达到奖投条件,并已向省里申报的中心村。

    (二)第一批和第二批新农村建设省级试点村、示范村以及2011年奖励的四星村,达到五星村标准的可以申报。

    (三)为吸纳农民进城入镇,在购房、户籍、公共服务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在城镇专门建设农民社区,入住规模达到300户以上的。

    (四)县城以上城市(含县城)的城中村以及省级重点示范村不纳入本办法的奖投范围。

 

第二章 奖投原则

 

    第四条  先建后奖原则。由各地依据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中心村建设规划,自行组织开展新农村建设。省里对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达到本办法规定奖投条件的中心村予以奖励。

    第五条 自愿申报原则。各中心村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奖投范围,对照奖投条件,自愿申报预计达到的新农村星级。

    第六条 分档奖励原则。以中心村为单位进行考核,对符合奖投条件的中心村分两个档次奖励,对老少边穷地区的中心村可适当给予照顾。

 

第三章 奖投条件

 

    第七条  一档(五星)奖投条件。

    (一)县级具有村镇体系规划。申报村必须是体系规划明确的中心村,且有建设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已建成并入住150户以上。老少边穷地区中心村人口规模可适当降低。

    (二)典型农区村要有一个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当地土地规模经营比例达到50%以上,现代农业发展达到较高水平;非农产业村要实现一村一品,带动农户80%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10000元以上。

    (三)中心村街道和边沟硬化率达到100%,主要街道安装路灯。

    (四)中心村住房砖瓦化率达到100%,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达到25平方米。中心村自来水入户率达到100%。室内下水排放普及率达到90%以上,室内厕所普及率达到90%以上。

    (五)中心村农户取暖、做饭等不直接使用秸秆,清洁能源普及率达到50%以上。

    (六)中心村有4行以上的护村林,村内主街、辅街以及文化休闲广场进行高标准绿化美化,乔、灌、花、草相结合。

    (七)中心村街道通畅、栅栏美观、庭院整洁、物品规整,无残垣断壁、无破损棚舍、无散养牲畜、无异味污染。村内摆放垃圾箱,配备清运车,环境管护制度健全、运行有效。

    (八)中心村建有30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1000平方米以上的室外活动广场,日常办公、医疗卫生、农民书屋、培训娱乐、信息网络、社会治安等功能配套、服务健全。

    (九)开展文明创建活动,文明户达到90%以上。每年集中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4次以上。社会治安满意率达到98%以上。

    (十)村两委班子工作能力强,村务公开规范,一事一议群众参与率达到95%以上。村民对两委班子满意度达到98%以上。

    第八条 二档(四星)奖投条件。

    (一)县级具有村镇体系规划。申报村必须是体系规划明确的中心村,且有建设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已建成并入住100户以上。老少边穷地区中心村人口规模可适当降低。

    (二)典型农区村要有一个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当地土地规模经营比例达到40%以上;非农产业村要实现一村一品,带动农户70%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8000元以上。

    (三)中心村街道和边沟硬化率达到80%以上,主要街道安装路灯。

    (四)中心村住房砖瓦化率达到100%,中心村自来水入户率达到100%,室内下水排放普及率达到30%以上。

    (五)中心村农户取暖、做饭等不直接使用秸秆,清洁能源普及率达到30%以上。

    (六)中心村有护村林,村内主街、辅街以及文化休闲广场进行高标准绿化美化,乔、灌、花、草相结合。

    (七)中心村街道通畅、栅栏美观、庭院整洁、物品规整,无残垣断壁、无破损棚舍、无散养牲畜、无异味污染。村内摆放垃圾箱,配备清运车,环境管护制度健全、运行有效。

    (八)中心村建有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日常办公、医疗卫生、农民书屋、培训娱乐、信息网络、社会治安等功能配套、服务健全。室外有活动广场和球场,配备健身器材。

    (九)开展文明创建活动,文明户达到85%以上。每年集中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3次以上。社会治安满意率达到96%以上。

    (十)村两委班子工作能力强,村务公开规范,一事一议群众参与率达到90%以上。村民对两委班子满意度达到95%以上。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以中心村为单位申报,由县级新农村办会同财政部门对本辖区的中心村进行初审,统一报市级新农村办和财政部门(绥芬河市、抚远县直接报省)。市级新农村办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复审并对符合条件的中心村进行汇总,将复审报告报送省新农村办和省财政厅。省森工总局、省农垦总局和省监狱管理局新农村办会同财务部门,对本系统中心村进行审核,对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中心村进行汇总,将审核报告报送省新农村办和省财政厅。

    第十条 报送申请报告时,必须同时提供能全面反映该村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和建设水平的电子版照片、村民代表意见、中心村建设规划、该村基本情况简介。

    第十一条 省新农村办会同省财政厅对市级新农村办、财政部门或省森工总局、省农垦总局和省监狱管理局上报的中心村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村进行备案,纳入检查验收范围。

    第十二条 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每年的331,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章 验收、评定及奖励

 

    第十三条 验收时间。每年10月份,省新农村办会同省财政厅组成考核组对申报的中心村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验收内容。主要验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当地政府、农垦、森工和监狱系统出台的支持新农村建设政策措施和落实情况等。

    第十五条 验收方法。被检查验收村要提供全面反映该村当前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录像光盘和电子版照片、村基本情况和建设情况文字说明等材料。验收组要查阅相关资料,实地踏查并走访农户。对照实物检查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经考核组签字后,报送省新农村办和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评定奖励。省新农村办会同省财政厅对验收结果进行综合评定。

    (一)实行总量控制,择优奖励。五星村原则上每年奖励不超过50个,四星村奖励不超过200个。已经获得奖励的四星村晋升五星村的,原则上每年奖励不超过25个,奖励额度为五星级与四星级奖励标准之差。

    (二)对于农村中心村、乡镇所在地村以及城市近郊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农村中心村。

    (三)在城镇专为农民建设的社区,原则上按300户视为一个中心村进行考核奖励,每超过300户增加一个星级村奖励额度。受奖县(市、区)要按照获得奖励的村个数,列出今后不再参与以奖代投村的名单。

    (四)省新农村办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年度奖投资金总量和符合奖投条件的中心村数量,提出奖励初步意见,报省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章 资金拨付及使用

 

    第十七条 资金拨付。省财政厅根据省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审定结果,及时将资金下拨到相关市(地)、县(市)财政部门以及省直有关部门。各相关市(地)、县(市)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及时将资金拨付至受奖励的项目单位。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方向。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被奖励村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中心村规划编制。在城镇专为农民建设的社区获得的奖励资金,可用于社区建设。

 

第七章 资金监管

 

    第十九条 受奖励中心村要将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采取财政报账制结算方式。报账时,施工单位要提供原始票据并由新农村办相关人员审核签字,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支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 各级新农村办和财政(财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挤占、挪用的资金由省里扣回,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对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达到一、二、三星级标准的中心村,由各市县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奖励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委共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省财政厅与省农委联合印发的《黑龙江省新农村建设省级专项资金以奖代投办法(试行)》(黑财农〔201138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新农村建设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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