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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
农业部发布《关于严禁非法使用兽药的通知》
2001-11-28
农牧药发[1999]64号
通知要求凡用于防治动物疫病,促进动物生长的兽药(含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必须经农业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生产使用。对非法生产、经营、使用者,各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兽药管理法规予以查处。
据了解,近期国外某些饲料厂或畜牧场主非法将平喘药(羟甲叔丁肾上腺素)加入猪饲料中使用,以促进动物生长,此做法危害极大,已引起国外有关当局的高度重视并严加制止。另据了解,国内某些刊物也将未经农业部批准的诸如影响生殖的激素(如性激素,促性腺激素及同化激素等),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如玉米赤霉醇等、催眠镇静药(如安定、安眠酮等)、肾上腺素能药(如异丙肾上腺素、多巴胺及β肾上腺素激动剂等)药物或物质作为动物促生长剂使用的宣传报道。其中个别品种尚有非法生产和使用的情况。上述药物或物质均未经农业部批准作为动物促生长剂使用,滥用的后果将影响畜牧业的安全生产,并造成畜产品中兽药或有害物质的残留超标,严重影响人畜健康。通知要求各地农牧部门对本地畜牧业生产用药情况和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及科研院校进行检查,严禁制售未经农业部批准的兽药(含饲料药物添加剂)及动物促生长剂,严禁在饲料及饲料产品中添加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品种,严禁非法使用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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