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农委信息公开有关制度
(试 行)
为规范信息公开工作,推进行政权力阳光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推行省农委信息公开的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考核和评议、责任追究四项制度。 一、主动公开制度 主动公开是指省农委将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只要不属于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都必须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 主动公开信息的内容 1、农业农村经济管理和服务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农业农村经济管理和服务的发展战略、综合发展规划、专业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3、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统计信息。 4、委机关重大事项决策及其实施情况。 5、农业疫情、灾情、农机交通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与处理情况。 6、农业、渔业安全生产、农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7、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要求及结果。 8、农业行政项目收费、农业行政执法的依据、标准、范围、程序以及有关费、款的收缴和使用情况。 9、农业项目的立项及实施情况。 10、委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权限、办公地点、联系方式、主要领导的职责及调整、变动情况。 (二)主动公开信息的程序。 1、需要由委机关公开的信息,由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须经委机关保密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密审查;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经与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其他政府机关协调确认,报委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开。 2、 委机关制作的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委机关办公部门负责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主管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其他机关不得擅自公开。 3、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要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公开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公开。 4、委保密委员会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存在争议的,报省国家保密局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确定。 5、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或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6、委机关对公开事项进行变更、撤销或终止,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及时告知公众并作出说明。 (三)主动公开信息的形式 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形式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的基础上,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公开:1、省农委电子政务网;2、365bet首页;3、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4、电子触摸屏、揭示板等;5、便民手册、公告或通告;6、新闻发布会。 (四)不予公开的信息 1、信息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公开:(1)所有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3)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4)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制度 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省农委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中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除外)。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1)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委机关提出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申请的委机关代为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审批单》。(2)申请人主要提供如下信息:一是申请人的姓名或者申请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二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描述;三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政府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2、委机关受理申请,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2)对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委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4)委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委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5)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委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6)委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可以不予提供。(7)委机关依申请公开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8)依法不属于委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9)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的时限。委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委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委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限内。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收费与救济。 1、委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委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相关费用:一是城镇、农村低保家庭;二是现役军人;三是二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四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五是下岗人员;六是60岁以上老年人;七是其他确有经济困难,经本人申请、委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同意的。 3、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委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考核和评议制度 (一)考核和评议的基本原则 1、专门机构负责的原则。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委机关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和评议的组织领导,由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对委机关和直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评议。 2、加强协作的原则。要注意加强与驻委纪检组监察室和法规处的协作,结合惩防体系建设、行政效能监察、改善经济发展环境、行风评议及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等工作同步进行。 3、促进工作的原则。要做到客观全面、公正民主、注重实效、促进工作。评定考核等级,要坚持考核与评议相结合的原则。考核标准要有可比性,可操作性强,便于评估和核实。 (二)考核和评议的对象 委机关各处(室、办、局),直属各事业单位。 (三)考核和评议内容 1、组织领导。是否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工作;是否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实施意见或方案;是否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落实业务经费,加强队伍建设;是否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氛围。 2、公开内容。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条例》和《规定》要求,全面、具体、真实、准确;是否充分体现本处室、本单位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3、公开重点。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是否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 4、公开形式。是否利用快捷的公开形式及时公开政府信息,体现便民、利民的原则。 5、公开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等。 6、公开效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满意和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考核和评议的程序 1、制定考核方案。考核采取年度考核与平时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年度考核由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考核方案和细则并组织实施对直属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考核。平时检查由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施。 2、被考核处室及单位根据年度考核方案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 3、考核组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考察等方式对被考核处室及单位进行考核。 4、进行民主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张贴,供群众评议。 5、考核组综合考核和评议情况,提出综合评定意见,评出考核等次,报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五)考核和评议的结果运用 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等级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民主评议为不满意的考核等级评定为不合格。考核和评议结果纳入本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2、公开通报。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等级评定为优秀的单位,要给予通报表彰,并大力宣传他们的经验和做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等级评定为不合格的单位,要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 3.对存在问题具备整改条件的,要立即进行整改;当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作出合理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 4、对在考核和评议中存在的严重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责任追究制度 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委机关和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条例》和《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一)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并监督整改。对应当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驻委纪检组监察室通报并履行相应程序,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委党组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二)委机关和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违反《条例》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信息公开内容不全面:(1)没有公开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职务及名称、工作范围、权限等;(2)没有公开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3)没有公开制定实施的政策、规定和适于公开的文件以及重要工作。(4)没有公开办事条件、标准和要求;(5)没有公开办事程序,包括办事的步骤、环节和手续;(6)没有公开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和有关事项的时间;(7)没有公开办事结果;(8)没有公开便民措施;(9)没有公开办事纪律;(10)没有公开责任追究办法;(11)其他应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 2、信息公开流于形式,公开内容与实际“两层皮”,搞“暗箱操作”。 3、应当公开的重点工程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4、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 5、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依据不充分或业已作废,以及其他欺骗公众的行为。 6、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乱收费、乱罚款或变相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将不符合规定的事情合理化。 7.公开内容不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造成失、泄密。 8.不按规定程序公开,造成公共利益受损、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使第三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9、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不合格及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问题。 (三)工作人员违反《条例》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工作时间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2、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3、不履行服务承诺。 4、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5、违反办事程序,超越办事权限。 6、违反收费规定(该收不收、少收或超标准收费)。 7、拒绝、干扰、阻挠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 8、故意隐瞒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给办事人员造成损失。 9、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四)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1、责任的区分:(1)未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责任;承办人向主管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免除责任。(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或班子其他成员向主要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免除责任。 2、责任的追究:(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主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4)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要建立健全受理举报的制度,公开受理举报方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级监察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对本级监察机关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六)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省农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监督。 (七)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及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被追究政府信息公开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如果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委或上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复核申请或受理申诉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作出裁决,并下达书面通知。 附件:1、主动公开信息工作流程图 2、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流程图 3、主动公开信息审批单 4、依申请公开信息审批单 |